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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设施完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行驶,停放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区赣东大道、玉茗大道、大公路、临川大道、金巢大道、学府路等已铺设好人行道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工程救护车、抢险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上人行道的除外)。

  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按擅自占道论处,由城市管理部门锁定其车辆,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人行道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三、沿街单位和门店业主因生产、经营确需设立停车区域、又具备车辆停放条件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临时停车区域。

  四、经初步审查同意设立临时停车区域的地段,申请设立者应按要求对进出通道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后,按要求划定停车区域和泊位,机动车辆方可行驶和停放,但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发布时间:2005-12-14 15:52
信息类别:最新公告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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