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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城区临时摊点管理的通告

  为创建本市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树立“整洁、文明、繁荣、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市城区临时摊点设置的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临时摊点规划设置

  1、临时夜市、夜霄摊点设置地段
  金巢大道(北起市建行宿舍,南至商业大道路口),学府路(大公路口至临川四中校门口),赣东大道北段(南起承春阁,向北延伸)。

  2、临时麻辣烫、烧烤摊点设置地段
  具庆巷(田缘广场至玉茗堂路口),大公东路(中洲堤至财富广场门口)。

  3、临时水果摊点设置地段
  金巢大道(区土管局大门往南),瑶坪南路(光明眼科医院往南),老抚临路(老皮鞋厂门口至金临农贸市场门口),青云峰路(青云派出所至抚纺门口),若士路(学府路至临川四小西段)。
临时摊点均设置在人行道上,由市城管监察支队划线布点。

  二、临时摊点的管理

  1、赣东大道、大公路、玉茗大道、临川大道、金巢大道北段(建行转盘至新桥),严禁摆摊设点、出店占道经营。

  2、市城区其他街道在未规划临时摊点设置的地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出店经营,及沿街叫卖。

  3、夜市夜霄摊点准摆时间为19:00至凌晨2:00。

  4、凡需要在规定的路段摆摊设点的,必须报经市城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临时摊点摆设占道许可证》,到工商、卫生等部门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后,方可经营。

  5、所有临时摊点必须服从城管、工商、环保、卫生、交警等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设摊位置,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必须自行配置垃圾篓(污水桶),收摊后须及时清扫场地,有污渍的应冲洗干净。

  6、如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取缔或者变更规划临时摊点设置地段,摊点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处罚要求

  1、对随意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损坏,损毁人行道扳的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万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罚款。

  2、摊点经营者未按规定清理、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污染地面的,依照《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处理。

  3、对屡次违反摆设摊位、卫生保洁等规定的临时摊点,由市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4、对不服从管理,辱骂、欧打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责任

  1、市城管部门为临时摊点管理的职责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把临时摊点的设置、摆设、管理等工作落实到位。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工商、卫生、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管理,形成合力,强化监督,密切协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秩序。

  本通告从11月1日起实施。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5-12-14 15:50
信息类别:最新公告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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