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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市城区管网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城市管网建设管理,规范好地下、地上的管网建设秩序,保障城市管网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就强化我市城区管网建设项目审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凡是在抚州市市城区规划区域内,依付于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建设的地下、地上弱电、强电、供水管道、杆、线等管网设施建设,必须依法报经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在五年内不准开挖埋设、架设各类管线,确因建设需要,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经批准建设的管网,施工前必须经市政管理人员依照城市道路设计图所确定的管线位置,进行实地放线埋设、架设,未经放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工、改变管线设计位置。

  四、地下弱电管网的敷设,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线设计要求,进行同沟共井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道路管线设计要求,单独埋设管线,增加投资成本,造成地下资源紧缺和路面反复开挖,影响市容环境。

  五、凡是横跨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管线,一律采用非开挖法,用顶管在下水道底板一米五以下穿越,保护路面不受破坏,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开挖车行道路面埋设管道、管线。

  六、经批准建设的地下管道、管线、地上杆、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凡是不依法足额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埋设管线和管道。

  七、管网建设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管线单位应当将老城区地上架设的空中杆、线随着地下管道的沟通及时拆除迁入地下,净化城市面貌;新建的城市道路一律不准架设空中通迅杆、线,影响市容环境。

  八、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应当遵守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引进资金实力雄厚、具有市政施工企业资质的客商进行统一投资建设,政府以地下空间无形资源入股经营,实行地下资源有偿使用。

  九、管网单位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好本单位的管线专项规划设计图和建设计划,规划设计要留有发展空间,设计容量要求达到10-15年内不需开挖路面扩建容量。

  十、市城区各管网单位应当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向抚州市城市管理局申报来年的管线、管道建设项目计划及设计图纸,城市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申报计划,结合城市道路建设计划作出统筹安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施工,反复挖掘。

  十一、地下管网建设应当做到文明施工,建筑余土要及时清运,做到挖一段及时恢复一段(200米),再向前推进一段,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埋设管网的,城市管理局可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凡是未按城市道路管线、管道设计要求建设的,并且影响其他管网设施建设的管道、管线,应当依法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

  十四、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报告--填写建设申请审批表--市政管理人员实地勘察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放线--施工--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05-12-14 14:44
信息类别:最新公告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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