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要求;
2、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符合城市道路、桥梁养护规范。
(四)许可数量:不得超过桥梁设计承载负荷限额。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4、城市规划设计文件及桥梁管线设计资料。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五)
《抚州市城市桥梁上架设市政管线等设施审批表》
(九)收费:
交纳管线过桥(含人行道、天桥等)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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