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 [1994]330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2、排水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标志。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排水资料和图纸。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六)
《抚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申请审批表》
(九)收费:
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赣价费字[1993]第153号、赣财综字[1993]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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