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2、作业及设施符合抚州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及发展规划设施布局的要求;
3、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对象、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4、垃圾处理设施的采用符合行业(专业)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环卫和环保标准;
5、垃圾处理符合环保和市容环卫的规定和标准。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申请书(一式三份);
4、作业点及环卫设施的计划书和布局图;
5、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生活垃圾处理范围意向书。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十四)
《抚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审批表》。
(九)收费: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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