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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2、作业及设施符合抚州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标准及发展规划设施布局的要求;
  3、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服务范围、处理对象、物流去向、运输方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4、垃圾处理设施的采用符合行业(专业)建设标准、技术标准、环卫和环保标准;
  5、垃圾处理符合环保和市容环卫的规定和标准。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申请书(一式三份);
    4、作业点及环卫设施的计划书和布局图;
    5、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生活垃圾处理范围意向书。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十四)
《抚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审批表》。

(九)收费:暂不收费。

发布时间:2006-6-16 17:39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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