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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1996]96号)、《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回填处置场所;
  2、渣土处置工地(场所)采取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3、运输车辆符合渣土密闭化运输要求。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程序:
申报——受理——审核——缴纳处置费——签订卫生责任状——发证(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排放处置计划与方案;
   2、 施工图纸:建筑平面图;
   3、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签订的《渣土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一式三份;
(4)涉及住房建设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建设工程期及建设工地的实际需要,申请人可申请变更或延长期限,需要申请变更或延期的,提交变更或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与方案、设计变更或调整的施工图。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七)
《抚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表》。

(九)收费:
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5元;
收费依据: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抚价收费字[2004]51号。

发布时间:2006-6-16 17:37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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