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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大型户外广告、悬挂物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街道)、桥涵、市政公用设施上的广告、悬挂物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内容健康、外形美观;
  2、能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3、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
  4、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保持整洁、美观方案措施;
  4、广告、悬挂物效果图。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十一、十二、十三)
《门面装修、牌匾(标志)设置批复表》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抚州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批复表》

(九)收费:
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
收费依据: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6-6-16 17:36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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