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4、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申请道路挖掘地点、现状说明及图纸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一、八)
《抚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批表》
《抚州市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审批表》
(九)收费:
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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