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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 掘 城 市 道 路 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4、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申请道路挖掘地点、现状说明及图纸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一、八)
《抚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批表》
《抚州市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审批表》

(九)收费:
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

发布时间:2006-6-16 17:34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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