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政许可>>正文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审 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因建设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对城市环境、交通无重大影响;
      2、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3、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证明;
  4、需占用城市道路地点、占用期限、面积及现状情况说明;
  5、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持市政府批准文件;
  6、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九、十)
《抚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基建)审批表》
《抚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非基建)审批表》

(九)收费:
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赣城字[1994]4号)。

发布时间:2006-6-16 17:33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Copyright © 2005 cgj.jxfz.gov.cn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抚州市学府路 500 号  Tel:0794-8299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