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因建设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对城市环境、交通无重大影响;
2、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3、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证明;
4、需占用城市道路地点、占用期限、面积及现状情况说明;
5、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持市政府批准文件;
6、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九、十)
《抚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基建)审批表》
《抚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非基建)审批表》
(九)收费:
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赣城字[1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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