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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路过城市桥梁)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路过城市桥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三) 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路面和桥梁。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进入城市的特殊原因报告;
  4、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二)
《抚州市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审批表》

(九)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

发布时间:2006-6-16 17:30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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