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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具有补建、迁移、改建方案;
  2、有临时性过渡措施;
  3、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证明;
  3、补建、迁移、改建的方案及其相关图纸和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四)
《抚州市城市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表》

(九)收费:
收费标准:按省政府63号令“先建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以补偿”;
收费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6-16 17:29
信息类别:行政许可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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