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1、具有补建、迁移、改建方案;
2、有临时性过渡措施;
3、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六)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1、法定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证明;
3、补建、迁移、改建的方案及其相关图纸和过渡期间采取的措施。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见样表四)
《抚州市城市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审批表》
(九)收费:
收费标准:按省政府63号令“先建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以补偿”;
收费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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