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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川大道整治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临川大道示范街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开展临川大道创建示范街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对临川大道路段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进行专项整治。现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抚州市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二、对已有的以电脑喷绘、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广告架等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分三种情况:
  1、具备合法审批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治的具体要求的,可予以保留。
  2、批准设置手续不全、不妥的或经合法批准设置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治的要求,其设置者申请保留续用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空间资源占用费,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依法予以拆除。
  3、与整治的要求部分不符,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支架(画面)残缺、破损、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愿自行整改或经整改无法达标的,责令限期拆除。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需整治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应于整改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自行整改或拆除。

  四、该路段各责任单位和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整治任务,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整治工作。
  五、对妨碍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抗拒或阻挠整治工作行动的恶劣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州市开展临川大道创建示范街活动领导小组
 
二00七年三月十八日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6日16:57
信息类别:城管动态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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