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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江西省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     平方米
 
城市类别
区域
道 路 等 级
主、次干道路
支、区间道路
经 营
基建或其他
经 营
基建或其他
省辖市、
赣州市
市中心区内
0.4—1.50
0.2—0.5
0.3—1.0
0.1—0.6
市中心区外
0.3—0.9
0.1—0.4
0.2—0.8
0.08—0.4
其它城市、县城
市中心区内
0.2—0.7
0.08—0.3
0.1—0.6
0.06—0.2
市中心区外
0.1—0.4
0.06—0.2
0.08—0.4
0.04—0.1

江西省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排水设施使用费一般按排放单位生产(营业)用水总量(自备水、矿井水)的50—60%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50—60%计征。

  二、征收标准按当地工业、生产(营业)用水基本水价的20—30%计征,矿井水、自备地下水排放符合水质排放标准的酌减征收,具体征收计量和水费计征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规定,并抄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标准
项  目
单  位
费用标准
备  注
沥青路面
平方米
410元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340元
 
彩色人行道板
平方米
210元
 
广场砖人行道板
平方米
430元
 
普通人行道板
平方米
108元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平方米
64元
 
土质人行道
平方米
45元
 
路沿石
96元
 
φ500以下水道
1152元
 
φ600—800下水道
1456元
 
φ1000—1500下水道
3136元
 
单位排水管涵接入
城市排水管网
8000元
φ500以下
15000元
φ600—800元
30000元
φ1000
50000元
φ1200—1500
方(圆)形检查井
4249元
 
雨水井
859元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545元
 
砼扶手栏杆(柱)
256元
 
钢管扶手栏杆(柱)
321元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3320元
 
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米·天
1元
超过10年以10年计
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平方米
2000元
 
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
平方米
1500元
 
改造人行道
平方米
80元
 
石材路面
平方米
769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石材人行道
平方米
550元
石材包括麻石、花岗岩等
余土堆放
米·天
10元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米·次
60吨以上:0.2元
60吨以下:0.1元
 




 
 
 
 
 
 
 
 
 
 
 
 
 
 
 
 
 
 
 
 
 
 
 
 
 
 
 
 
 
 
 
 
 
 
 
 
  有关说明:

  1、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2、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内(含3年)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内的按本标准6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3年以上4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1年以上2年以内按本标准5倍收取;挖掘新、改、扩建城市道路4年以上5年以内的或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本标准4倍收取。

  3、横穿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按本标准1.5倍收费。

  4、挖掘水泥路面按整块板面积计算收费。

  5、违章(含超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费。
  
  6、挖掘及损坏景区道路设施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4日10:56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 布 人:抚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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